奥飞数据(30073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Tower B,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Chaoyangmen Nandajie,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释 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3-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年 9月 9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 2022年 9月 30日下发《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4号),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发行人会同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并形成书面回复。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的股本变动情况及对上述审核问询的书面回复情况,本所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于 2022年 10月 17日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 现结合发行人对上述审核问询的书面回复修订情况及 2022年 11月 17日独立董事换届情况,对《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律师工作报告》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其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2年 7月 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 2022年8月 15日召开的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因此,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 2022年 8月 15日召开的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于 2022年 10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部分以楷体加粗标明):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若按照公司目前股本测算,预计本次发行总数不超过103,645,927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3-5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及实施主体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25,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注 2:公司拟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建设数字智慧产业园,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为产业园中的一栋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数字智慧产业园(广州南沙 A栋)项目”。 注3: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系已扣除公司2022年7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4,280.00万元后的金额。 如果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6 截至 2022年 9月末,发行人因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期归属完成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总股本变更为 690,972,847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实质条件部分相应修订如下(修订部分以楷体加粗标明): 根据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720.00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为31,720.00万元,符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的要求。 2、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5%,若按照公司目前股本测算,预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03,645,927股(含本数),符合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9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分别为 2018年 1月、2020年 10月,距离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均已满 18个月;发行人 2021年 12月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该融资品种不受 18个月时间间隔的限制,3-7 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个月”的要求。 4、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要求。具体如下: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95.54万元,主要是外币远期结售汇金融衍生产品。为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公司持有的上述金融衍生产品主要系为合理规避与经营相关的风险而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3)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8
(4)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9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 11月 16日,奥飞数据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奥维信息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广州复朴,奥维信息持有广州复朴 75%的份额。 2021年 6月 11日,奥飞数据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广州复朴出资额由人民币15,000.00万元变更为 5,500.00万元,本次变更后,奥维信息持有广州复朴 77.27%的份额。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② 井冈山复朴 2021年 12月,奥飞数据与广州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纳恩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比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井冈山复朴长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各方共同发起设立井冈山复朴。奥飞数据于 2022年 3月投资井冈山复朴 100万元,根据《井冈山复朴长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井冈山复朴重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科技领域企业,系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为整合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优质资源而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基金,符合奥飞数据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3-10 考虑到公司对井冈山复朴投资以产业投资为主,兼有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目的,综合考虑实际业务协同效果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井冈山复朴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③ 高瑞叁号 2022年 4月,奥飞数据与广东高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慧嘉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各方共同发起设立高瑞叁号。2022年 5月,公司投资 1,000万元,持有高瑞叁号 24.39%的份额比例。高瑞叁号重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智慧交通领域优质企业。奥飞数据对于数据中心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和技术更新一直保持着高度关注,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投资智慧交通领域优质企业,有利于奥飞数据紧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有望达到产业协同和拓展市场的目标,符合奥飞数据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考虑到公司对高瑞叁号投资以产业投资为主,兼有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目的,综合考虑实际业务协同效果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高瑞叁号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11
注2:公司持有高瑞叁号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89.31万元的差额10.69万元为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益。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6,633.69万元,占归3-12 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93%,不超过 30%,因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022年 7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2年 1月 28日)至今,公司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奥飞数据与广州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纳恩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比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井冈山复朴长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各方共同发起设立井冈山复朴,奥飞数据认缴3,000万元出资份额,持有井冈山复朴20.00%的份额比例。2022年3月,奥飞数据向井冈山复朴投资100万元。 2022年 4月,奥飞数据与广东高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慧嘉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各方共同发起设立高瑞叁号,奥飞数据认缴1,000万元出资份额,奥飞数据持有合伙企业24.39%的份额比例。2022年5月,奥飞数据向高瑞叁号投资1,000万元。 2022年11月,奥飞数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国科开研四期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参与投资国科嘉和(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国丰鼎信,奥飞数据认缴出资3,180万元,持有国丰鼎信16.43%的份额比例。除认缴出资3,180万元外,奥飞数据后续不再继续对国丰鼎信追加投资。 考虑到公司上述投资以产业投资为主,兼有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目的,综合考虑实际业务协同效果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2年1月28日)至今,公司向井冈山复朴的100万元出资款、向高瑞叁号的 1,000万元投资款以及拟投资国丰鼎信的 3,180万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合计4,280万元,并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3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昊盟科技持股比例从 32.99%变更至 32.80%,实际控制人冯康通过昊盟科技间接持有奥飞数据 29.52%的股份。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22年 9月 16日,发行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期归属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办理,结合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90,972,847股。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关联自然人 因独立董事换届,发行人的现任独立董事更新如下: 3-14
(1)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 发行人新增如下孙公司:
担任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以外的企业
3、 历史关联方 (1)曾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2)曾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组成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泳锋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但金泳锋已承诺在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除金泳锋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外,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3-20 2022年 11月 17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选举李刚、金泳锋和康海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原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因任职已满六年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现任独立董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任三名独立董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21 3-2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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